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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著委會詮釋網路行為多屬重製範疇,引用他人著作一定要先徵得同意 .

 內政部著委會詮釋網路行為多屬重製範疇,引用他人著作一定要先徵得同意 .

 

諸如上載或下載、轉貼、轉寄屬於著作權性質的資訊,都屬於重製行為。「下載」包括打包離線閱讀、直接列印、把軟體抓來使用、將他人傳送的 email從mail ser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。 諸如上載或下載、轉貼、轉寄屬於著作權性質的資訊,都屬於重製行為。「下載」包括打包離線閱讀、直接列印、把軟體抓來使用、將他人傳送的 email從mail ser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。
對於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來說,縱然Internet上資料流通、複製的便利性,早就是每一個使用者都知道可以盡情享用的;但是事實上正因為複製方便,電子資訊和網際世界中又當然必須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,所以在不知不覺中,網民們可能是最容易觸犯著作權法的族群之一。

內政部修定著作權法後,對各行各業都產生一定的衝擊;內政部為此也特別舉辦八場「新著作權法系列講座」,為出版業、建築業、廣播電視業、電腦業、電影錄音業和藝文業等最常與著作權相關的行業,講解著作權法中最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
在著作權法中,與一般PC/Internet使用者最有每天切身關係的一條,可能是第22條「重製權」:「著作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。」也就是說,只有著作權人擁有其作品的重製權。其中,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」等字是這次修法所加入的,也就是為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打開了一個空間頗大的可能性。但反觀內政部著委會目前對於部份法條的詮釋,反而使許多電腦與網路使用上不得不然的事實,都有了違反著作權法的危險。

這第22條條文、加上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目前對於電腦網路使用行為的詮釋,使許多電腦網路的使用行為都落入了「重製」的範疇中。諸如上載(upload)或下載(upload)、轉貼(repost)、傳送(forward,即轉寄)屬於著作權性質的資訊,都屬於重製行為。「下載」包括打包離線閱讀、直接列印、把軟體抓來使用、將他人傳送的email從mail server上傳回自己的電腦。

此外,將屬著作性質的資訊存放在硬碟、磁碟片、光碟片、唯讀記憶體(ROM)、唯讀光碟片(CD-ROM)、寫一次讀多次光碟片(WORM,即CD-R)、可多次讀寫磁光學儲存裝置(MO)和隨機存取記憶體(RAM)之中,也被定義為觸犯到著作權法第22條「重製權」的重製行為。

關於以上這些對電腦網路使用行為的界定,許多地方相當令人感到意外和不解。例如,將資料暫存在RAM中進行運算,幾乎是目前所有電腦的運作方式;而且幾乎每一種瀏覽器都設計成具有RAM Cache(存放在隨機存取記憶體中的快取)功能。再者,接收電子郵件時,若不將之從mail server上收下來,遲早你在mail server 上的有限空間會爆滿、你也免不了會被你的ISP抗議。但這兩件行為卻被界定為「違反重製權」,這便暴露出修法單位對於一般電腦和網路使用上「不得不然的行為」,相當缺乏了解。

另外,網站管理者(SysOp)們,比如BBS站的站長或版主,則必須注意以下幾點。 BBS站站長應聲明「本站可以轉貼,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在本版、或請另加註明」。在製作精華區時,則必須徵得著作財產全人重製、改作及編輯的授權,並標示原作者的姓名或保留其簽名。如果提供園地鼓勵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(比如,鼓勵同好將他們在各處看到的「奇文」貼到自己的版上),這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;而明知是非法上載的著作,還把它留在網路上供大眾下載使用,也視為侵害著作權。

新著作權法出來以後,其實基本上還是一個大原則,那就是「在網路上(其實在生活中當然更是如此)以任何方式引用他人的著作,最好你一定要先徵得對方的同意。」因為違反著作權法是屬於告訴乃論罪,萬一在你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、你所引用的對象要依據著作權法來告你,到時吃虧的恐怕一定是你自己。

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長黃怡玫表示,內政部為了修定著作權法,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(科法中心)在民國84年到去年底之間,就「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」進行研究;在擬定修正條文時,科法中心這份研究的報告書,是主要的參考資料之一。另外,以上的那些重製行為界定方式,也與伯恩公約(在全世界可稱為「著作權憲法」的一套著作權公約)中的定義相同。

她說,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會員國於去年12月在歐洲進行會議時,曾就這些不適用於電腦實際使用情形的定義加以討論,不過倒是還沒有決定要不要對伯恩公約加以修定。她並表示,新著作權法才剛剛擬定施行,極需各方反應實際意見供做參考,如有不合理之處,將來會再予修正。

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17年公布施行後,歷經八度修正;施行以來,對於改善、提升我國著作權保護環境,具有相當成效。但台灣為維持及提升在國際上的競爭力,近年來致力於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(WTO),因此在著作權法上必須符合WTO底下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(TRIPS)」所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義務。內政部檢視著作權法,發現仍有若干不符合TRIPS的地方,所以加以修正;並將原條文中部份窒礙難行的條文,也一并予以修正。修正案於今年1月21日由總統公布施行,新修定版已經完全符合TRIPS與伯恩公約的保護標準。

此外,內政部針對資訊科技所發展出來的全球資訊網、國家資訊網路、衛星傳送、多媒體、解碼器等所衍生的著作權法相關問題,也已積極展開下階段的修法作業。